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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审结 原告被判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17-11-01 来源: 财新网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财新网】(记者 葛明宁)10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确认徐为(化名)“病情缓解”,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曾被舆论称为“飞越疯人院”的系列民事诉讼画上句号。

该诉讼主要依据2013年5月1日起生效的《精神卫生法》,因此又被称为“《精神卫生法》第一案”。不过,长期向徐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对财新记者评论,最后依靠“病情缓解”的司法解释出院,还是走了《民法通则》配合司法鉴定的传统路线。《精神卫生法》没能用上。

2003年,徐为与家人发生争执,被送往精神病院后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他辗转住进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一住多年。2013年5月,徐为把自己的哥哥与自己所在的精神病康复院告上法庭,要求监护人与精神病院同意自己出院。

徐为的起诉书引用了刚生效不久的《精神卫生法》。其中明确,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不过,《精神卫生法》也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有伤害自己或他人危险性的病人应当住院治疗,若有异议可要求再次诊断或鉴定。

徐为想要证明自己既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又并不危险。一审开庭之前,为了作为当事人立案及获得证据,他已经经历了两次司法鉴定,结果均表明他的“处于(精神病)残留期,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徐为曾对财新记者表示,他其实并不觉得自己还有精神病。他现在脾气很好,可以适应精神病康复院之外的生活。

一名精神科医生告诉财新记者,对于精神分裂症是否能痊愈,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严重的精神障碍不可能完全消失。由于精神病的不确定性,精神病鉴定确实仅仅能判断对方当下的精神情况,包括其有无“危险性”。

徐为与哥哥的关系不够好。后者曾对当地居委会表示,“本人一直在广东打工,无法监护,承诺三年以后,退休后再接徐为出院回家”。而精神病院方面坚持的是,谁送来的谁带出去,康复院不负擅自允许病人出院的责任。

早先,徐为还曾试图变更监护人。他向法院申请将自己的监护权由哥哥转移给已经与自己父亲离异的母亲,以图通过母亲办理手续,让自己出院。徐为的母亲年老,住在江苏郊区,法院不支持变更监护人。

杨卫华认为,徐为的那一次诉讼是错误的。事实上,徐为的监护人究竟是谁,在那次诉讼之前都非常模糊、没有书面证据。经过诉讼之后,徐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徐为的监护人是他的哥哥,这些要素反而通过文件和声明显得更加可靠。

杨卫华对法庭提出的主张是,出院病人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本身不能杜绝,而《精神卫生法》意义上的危险性需要建立在精神病学的专业判断和长期判断之上。两次司法鉴定与康复院给出的病史都可以说明徐为并不危险,可以独立生活。

从2013年5月立案开始,经过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徐为与自己家人及精神病院的官司以失败告终。但徐为及其律师都没有放弃。2017年,他们再次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给出结论,确认徐为“病情缓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获得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认可。

“徐这个人的聪明和毅力,是案子最终解决的最大因素。”杨卫华说。徐为最初与关注精神病人权益保护的公益组织联络上,靠的是一只老式手机,“也能上网,就是非常慢”。

据财新记者了解,徐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以后,精神病康复院已经同意徐为出院。徐为又在康复院里住了约两个月,直到最近才租到房子。“太贵了。”他对财新记者抱怨现在的房价,也不确定出院后能否有个工作。徐为在康复院里找到一个年纪相仿的女朋友,女方的家属同意他们结合。■

关键词: 法律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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