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旅游条例:不得以低价游诱骗游客购物
近日,陕西省出台《陕西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政府职责增加了相应内容,增加了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旅游服务工作,特别是提出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旅游开发、监管和安全工作的职责。《条例》也要求政府在旅游监管方面,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第七十条)以及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时效,并设置了追责条款(第八十三条)。
《条例》还对旅游市场出现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以及监管空白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如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明确规定须取得旅社业务经营许可(第三十四条);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在网络主页标明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第四十条)。
《条例》详细设定了14条罚责。特别是除经济处罚外,还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设置了行政处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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